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下列房屋安全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情况;
(二)危险房屋治理情况;
(三)白蚁预防处理情况;
(四)房屋装修涉及结构改动情况;
(五)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情况。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布上述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情况;
(二)危险房屋治理情况;
(三)白蚁预防处理情况;
(四)房屋装修涉及结构改动情况;
(五)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情况。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布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