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四章 危险治理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四章 危险治理 第二十九条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居民住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改造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