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四章 危险治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四章 危险治理 第二十八条 因治理危险房屋、排除房屋险情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涉及相关房屋附着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排除妨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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