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