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