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