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房屋使用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