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