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改建,是指改变建筑物立面或者平面造型,但不扩大原有建筑物基础和不增加建筑檐板上平及屋脊轮廓线高度的建设行为。
(二)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者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但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安全鉴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通过核查资料及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进行勘查、检测,对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与综合分析判断或者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做出房屋安全结论并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四)建筑幕墙,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
(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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