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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