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