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依法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利用,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海洋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原许可机关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筑池养殖项目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原许可机关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筑池养殖项目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