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沿海区(市)、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涉及土地和海域使用、林木采伐以及建设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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