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对生态环境已受到破坏的无居民海岛,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生态修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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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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