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市、区(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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