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在领海基点周围一千米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活动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