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本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养殖项目,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养殖设施和构筑物由原批准机关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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