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
(二)擅自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
(三)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
(四)烧山、烧荒、垦荒、炸鱼;
(五)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废水;
(六)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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