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环境污染,不得破坏历史遗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地貌,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确定拟进行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时,应当考虑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优先利用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未经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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