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
第六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六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限制利用的原则。
规划与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沿海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环保、公安、旅游、海事等行政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本条例施行前,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或者耕地已依法确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仍归集体所有。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可...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
← 查看《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