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沿海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环保、公安、旅游、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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