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可以采取的方式,以及相关限制或者禁止的活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省域海岛保护规划要求。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