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九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具体确定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