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禁止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禁止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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