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手续,按规定缴纳使用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