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采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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