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采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