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巡查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实施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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