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砍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