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五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