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垃圾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