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跨区(市)河道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具体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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