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