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出现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情形,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暂停从事相关活动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发布通告并监督检查,对有关许可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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