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河道内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四)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