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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