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