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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