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投饵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