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