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农家乐、宾馆、酒店等经营性餐饮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