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