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区(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水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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