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需要相关部门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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