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许可、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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