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
(五)乱扔动物尸体;
(六)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七)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八)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
(五)乱扔动物尸体;
(六)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七)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八)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