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维修、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应当直接装入运输车辆,不得堆放在城市道路上。
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应当直接装入运输车辆,不得堆放在城市道路上。
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