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市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实施清扫保洁,不得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休息、饮水等提供便利。
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实施清扫保洁,不得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休息、饮水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