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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