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要街道、桥梁、人行天桥、桥涵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街巷、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庭院以及核定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点、市区铁路沿线、停车场、加油(气)站、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仓储区等,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政府收储地由属地政府负责;
(六)城市水域、广场、公园、游园、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商场、饭店、宾馆、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商业摊点、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无人售货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空中架设的管线和地下管廊,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