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对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张贴、刻画、涂写、吊挂和堆放物品等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塑料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粪便、渣土等裸露垃圾;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等;
(五)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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