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的罚款;
(三)发生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的罚款;
(三)发生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